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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

2015-06-15浏览: 打印本页】【返回前页】【关闭窗口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定》,推动我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全面开展,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特成立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学军 
副组长:李永平 任廷礼
成 员: 魏青胜   方勤升 孟庆文 张 军 李福民 肖国华    刘惠君   张继文 韩富彪 马文奎 仇怀建 焦彦军张世良   罗昌林 陈善家 蒋湘宁 杨应峰 俞 明
         王瑞君   杨海田 薛国庆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文奎兼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王义刚 马世梅 郑启燕 韩学忠 方晓龙 
二、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组织审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制度;
(四)研究和审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划、年度职业卫生管理计划与实施方案;
(五)召开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类问题。
(六)审定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经费计划,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定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特别是生产(在建)矿井、提升运输公司、红十字医院,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按照附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二)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有毒、有害岗位员工按规定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向员工客观、真实的告知职业危害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机构对接害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在职业卫生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五)按要求继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予以完善;
(六)健全完善可能发生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监测报警装置的配置,并做好相关装备的维护保养;
(七)制定重大突发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购置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三证、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九)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相关管理档案。
 
  附件:1、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通知
            2、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通知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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